本會會章
第一章 總則*
- 1.1
本組織中文名稱為【專注不足/過度活躍症(香港)協會】,
英文名稱為【HONG KONG ASSOCIATION FOR AD/HD】; - 1.2
本會依香港法例一五一章社團條例登記;
- 1.3
本會登記地址為:九龍城亞皆老街147 L號2字樓;
- 1.4
本會之宗旨為:
-
- 1.4.1
本會乃非牟利團體;
- 1.4.2
本會將發揮互助精神,與家長分享教導《專注力不足/過度活躍症》學童及青少年的經驗和心得;
- 1.4.3
本會致力為《專注力不足/過度活躍症》學童及青少年提供適當的輔導;
- 1.4.4
本會將透過社區教育,令更多社會人士認識和接納《專注力不足/過度活躍症》;
- 1.4.5
全力為《專注力不足/過度活躍症》學童及青少年爭取所需及有效的教育和福利服務。
- 1.4.1
第二章 會員*
- 2.1
入會資格:
-
- 2.1.1
普通會員
執業醫生或合資格專業人士判斷有《專注力不足/過度活躍症》兒童之家長 經正式登記,由本會執行委員會通過及繳交會費,方可成為會員;會員需每 年續期及繳交年費,並遵守本會之宗旨推動發展會務;會員可參加本會主辦 各項活動及參與會員大會,在會中擁有發言權;18歲以上可行使投票權及被 選舉權。 - 2.1.2
名譽會員
捐款伍佰元或以上者,均可成為永久名譽會員(非AD/HD兒童家長),享有參 加本會所舉辦活動及福利的權利,但不獲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之後每年可 自願繼續捐助本會(捐款不限)。 - 2.1.3
臨時會員
經由執業醫生或合資格專業人士判斷為:- 疑似《專注力不足/過度活躍症》兒童,或因年齡或其他因素而未確診為《 專注力不足/過度活躍症》兒童的家長,
- 臨時會員最多可續期一年(臨時會員 會籍最多兩年),如會員之兒童兩年內也未能確診為《專注力不足/過度活躍 症》兒童,則其會員資格會被終止;
- 臨時會員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及福 利的權利,但不獲選舉權及被選舉權;
- 臨時會員之兒童經由執業醫生或合資 格專業人士判斷確診為《專注力不足/過度活躍症》兒童後,經由本會執行 委員會通過及繳交會費,方可成為普通會員。
- 2.1.1
第三章 組織*
- 3.1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
- 3.2
執委會為執行機構;
- 3.3
執委會委員包括:主席/副主席/秘書/司庫/康樂/聯絡/委員;
- 3.4
執委會需由學童家長出任,由會員大會一人一票選出主席、副主席、秘書及司庫後,其餘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;
- 3.5
執委會成員均為義務人員,不可接受報酬,受薪職員不可成為執委會會員。
第四章 職權*
- 4.1
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:
-
- 4.1.1
擁有本會最高權力,包括修改,否決及追認執委會的任何決議;
- 4.1.2
通過執委會全年工作報告;
- 4.1.3
通過核數後的財政報告;
- 4.1.4
選舉執委會會員;
- 4.1.5
通過、改及解釋會章;
- 4.1.6
處理依會章提出的議案。
- 4.1.1
- 4.2
執委會的職權如下:
-
- 4.2.1
處理日常會務,行政,職員之管理;
- 4.2.2
制定全年財政預算,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;
- 4.2.3
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- 4.2.4
向會員大會提交每年度一次核數後的財政報告;
- 4.2.5
依本會會章制定本會長遠發展計劃;
- 4.2.6
負責召開會員大會;
- 4.2.7
定立會員年費及其他費用;
- 4.2.8
授權工作小組及會員執行執委會的部份職權。
- 4.2.1
第五章 會議*
- 5.1
週年會員大會將定於每年七月舉行,由主席召開及主持(或由主席經執委同意後,委派另一位會員主持)。開會日期及地點,需於至少21天前連同提名表寄給各會員。提名人必需先取得候選人的同意,及簽署同意書方能生效。候選人必需在選舉前簽妥同意書,若候選人於簽妥同意書後因事不能出席週年大會,將不影響其參選資格。週年大會之開會法定人數至少需有20人,倘開會時法定人數不足,大會應予改期。續會需在21天內重開,並需7天前書面通知會員,倘續會時法定人數仍不足,則以當日出席人數作法定人數;
- 5.2
特別會員大會得由該年度半數會員要求召開,或由執委會議決召開,召開方法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,有關開會日期需於七天前通知;
- 5.3
執委會會議:每年四次,建議定於二月、五月、八月或十一月舉行。因事不能出席者需預先通知,但凡超過兩次缺席者,需向本會提供合理解釋。否則將由後補委員取代其現有之職位。法定人數為全體執委人數之一半,主席需於開會之7天前通知會員;
- 5.4
執委會緊急會議:本會主席及至少兩名執委會委員即時召開;
- 5.5
除修章及解散事宜外,本會各類會議議案,均需以過半數出席會員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決議。正反票數相同時,主席有權加投一票。
第六章 選舉與任期*
- 6.1
舉行會員大會,每兩年舉行選舉會,選舉執委會委員;
- 6.2
執委會委員任期兩年,連選連任。同一職位最長任期六年;
- 6.3
執委會委員在任期內辭職,需由執委會議決邀請合適會員人選補上;
- 6.4
主席和副主席在任期內辭職,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重選;
- 6.5
主席於卸任後的一年,需作顧問協助新任之主席推行會務,以確保會務能順利運作。
第七章 違規*
- 7.1
任何會員嚴禁在會內進行有個人利益的推銷工作,及非會務的工作;
- 7.2
經勸改無效者,得由執委會議決及通知退會;
- 7.3
被革除會藉者,已繳付之會費概不發還;
- 7.4
任何會員不得濫用協會名義,損害本會形象或聲譽、違者可被執委會革除會籍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。
第八章 經費*
- 8.1
本會會費需由執委會議決及經會員大會通過;
- 8.2
本會可接受外界人士及本會會員無條件的捐贈;
- 8.3
本會銀行支票需要由主席、副主席、司庫 其中兩人簽署,方為有效;
- 8.4
本會之全部資產及收入均用於促進慈善宗旨,不得分配予會員;
- 8.5
本會需妥善保存會務及收支紀錄(包括捐款收據)。
第九章 修章及解散*
- 9.1
本會會章如有未盡之處,執委會將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修章,任何修改需得出席率過半數會員贊成方能生效;
- 9.2
本會解散需有三份二會員投票通過方能定案;
- 9.3
如本會解散。除清理一切合法債務外,所剩餘之資產,得由解散前之會員投票決定,捐贈予註冊慈善機構。
完
* 會章訂定日期:2006年底
* 第一次修章日期:2008年7月(有底線深藍色為修訂部份)